随着《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》的出台,不少老师还是对违规学生不敢进行必要的惩戒,究其原因,是较长一段时间以来,不少老师从各类媒体看到了很多因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“身败名裂”的诸多例子,致使老师们不敢越“雷池”半步,唯恐被冠以“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”之名。如此一来,学生犯了错误,老师的说教起不到作用,老师不敢去惩戒学生,学生继续犯错误、违纪,从而形成恶性循环,学生的不良行为越来越多,学生越来越难管,老师无能为力,使学校教育处于尴尬境地。怎样才能摆脱教育的这种“尴尬境地”呢?
其实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,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,现在老师们只要认真解读《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》,注意“惩戒”与“惩罚”的区别及二者的关系,把握好“惩戒”的“度”,对违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是完全可以做到的!
惩戒,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,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,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,激发其悔改之意,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。惩戒,包括“惩”和“戒”两层含义。“惩”即惩处、惩罚,是其手段;“戒“即戒除、防止,是其目的。
体罚,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,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。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,即“体”罚与“心”罚。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。《义务教育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教师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,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。因此,体罚是违法的,不仅不应当提倡,而且应该严格禁止。
显然,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,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;体罚则以“治”人为出发点,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,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。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,悔过自新, “不愿”再犯错;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,从而“不敢”犯错。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,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;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,更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马卡连柯说:“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,更是老师的义务,不了解惩戒,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”。所以,对违规学生进行合理合法的惩戒是必须的,只要根据学生行为情节严重程度,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、学生独特性等因素选择最佳教育惩戒方式,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、增强自律、改过向上的目的,都是可以采取的!
(胡宗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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